工作室2022年8月17日注:


  站长本人杨军于2022年7月底手机丢失,注册购买阿里系虚拟主机和域名并网站备案与公安备案的手机号13609290818也于2022年8月16号上午9点40分至50分在西安市城内尚朴路移动营业厅办理销号手续,故现本人用的18629142175手机号无法修改备案留底手机号和购买阿里系虚拟主机和域名的手机号码,望周知。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新规定主要包括: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等等。

1、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承认遗嘱信托的合法性,实现了《民法典》与《信托法》的有效衔接。

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内容详订于遗嘱中,在委托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种遗产管理安排。

之前的《继承法》中并无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新出台的《民法典》首次承认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这意味着遗嘱信托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也要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中遗嘱继承因遗嘱的存在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成为人们主要关注的焦点。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后,颁行适用36年的继承法全部被替代。那么,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变化,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德天,通过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民法典规定的继承制度。

录音遗嘱与打印遗嘱有效吗?

大爷大妈留下录音遗嘱

隋大爷与李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四人。1991年单位房改,二人使用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隋大爷承租的公房一套,并登记在隋大爷名下。2002年,隋大爷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14年,李大妈因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隋某多年悉心照料,日夜陪伴,故在单位两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了小女儿隋某。

2015年年初,李大妈去世。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

周大爷与王大妈系夫妻关系,周大爷系初婚,王大妈系二婚。王大妈与前夫育有一子张某。周大爷与王大妈生育两个女儿。周大爷与王大妈婚内购买了两处房屋。2013年,周大爷病重住院。在弥留之际,在周大爷的妹妹和外甥女见证下,王大妈事先打印好遗嘱,以周大爷在该遗嘱末端落款处捺印、王大妈签字的形式立下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两个女儿,两处房屋每人一套。2015年,王大妈因心脏病突发亡于家中。后王大妈的儿子张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周大爷与王大妈共同财产中属于王大妈的遗产。两个女儿认为不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张某认为遗嘱订立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法官讲法典

认可遗嘱新形式 呼应时代新需求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例产生的争议就是该问题生动的体现。如今,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状态,考虑到继承法实施年代久远等因素,积极地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民法典此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与社会实际生活相呼应,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与父母闹掰还能继承遗产吗?

王大爷与刘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因为儿子婚恋问题,二人与儿子王某产生激烈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与心仪女子结婚,十几年来未曾回家看望和赡养父母。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幡然悔悟。近年来开始与父母进行接触,并经常携孙子回家看望父母。后王大爷与刘大妈生病期间,儿子更是全家人搬至父母处,悉心照顾,使二位老人体会到了迟来的天伦之乐。王大爷与刘大妈决定原谅儿子当初的行为。王大爷和刘大妈后来相继去世,去世前留有共同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王某。王大爷与刘大妈的女儿认为王某因为遗弃被继承人,十几年来对被继承人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已经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那么,王某是否已经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法官讲法典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 让法律有力度有温度

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亦对此进行了确定,同时增加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情形一旦出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然而生活不是静态一成不变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可以培养的。继承法在1985年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即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也是继承宽恕制度的最初规定,目的在于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基于原先的规定适用效果不错,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正式增设了继承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的好处在于,不但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有力度的同时更有温度。

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对于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家庭成员而言,往往打断骨头还连着筋。人孰无过?宽容、饶恕往往是化解恩怨的重要方式。对待外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对待自己的家庭成员。对于选择改过自新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既要给予犯错误的家庭成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也要给予情感上、心理上恢复其家庭成员身份的机会,共同恢复和谐的家庭关系。上述案例中,王某只要能够切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不会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公证后再留代书遗嘱认可哪一份?

廖大爷早年丧偶,其独自将与配偶刘某所生的3个儿子抚育成人。廖大爷后来通过单位房改购买了自己承租的公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廖大爷直至晚年并未再婚。廖大爷于2004年自行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同自己一起生活的大儿子。后廖大爷与大儿子产生矛盾,私下与其他两个儿子去公证处,留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两个儿子,每人各二分之一份额。2015年,大儿子因车祸致残,生活陷入困难。廖大爷此时亦重病卧床。考虑到大儿子和大儿子一家人今后的生活,廖大爷打算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其无法自行到公证处办理。于是廖大爷请他人代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大儿子所有。

2016年,廖大爷去世。大儿子主张按照廖大爷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内容,由其继承房产。但另外两个儿子则拿出公证遗嘱,认为所有遗嘱均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该房产应当由其二人继承。

■法官讲法典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如前篇案例所示,实践中往往出现被继承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改变的情形。为此,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廖大爷的大儿子能够证明廖大爷生前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廖大爷的房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常生活中除了房产、现金等财产可以继承,哪些遗产容易被忽略?股权、知识产权等遗产同样可以继承。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中遗产管理、继承的相关规定。

案例:北京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效力第一案

2018年5月,84岁的韩老先生去世,52岁的小儿子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要求按照遗愿单独继承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面对这份打印遗嘱,韩老先生的五位子女意见不一闹到法院。

韩老先生的老伴早年去世,老人晚年时主要由小儿子赡养,因此想要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对方。于是,韩先生找来律师起草遗嘱后打印,并找到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

韩老先生离世后,他的大女儿和二儿子却反对韩先生单独继承房产。一审法院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进行审查,由于这份遗嘱不是两位见证人之一打印的,因此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形式要件。

韩先生上诉时恰好《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这种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合议庭经过审理,发现韩先生这份遗嘱只有一页,并且有韩老先生作为立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且配有同期录像。经过研究,合议庭认为该遗嘱符合《民法典》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要求,对案件进行了改判,认定这份打印遗嘱合法。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前,我国原有的《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形式,而《民法典》认可打印形式的遗嘱,顺应了科技发展和人们书写方式的变化,从而为当事人订立遗嘱提供便利。

订立打印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如果遗产尚未分配,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需要符合什么样的要件才能被法律认可?

一是实质要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愿,以及拥有遗产的合法性。

二是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生活中立遗嘱的人大多数是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加或患上一些脑部疾病,可能造成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建议高龄老人在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立遗嘱前最好做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或行为能力鉴定,避免所立遗嘱因行为能力问题被认定无效。

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向专业机构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相关评测结果均可作为遗嘱效力认定的有力证据。

《民法典》中的遗嘱信托制度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打理信托财产,通过遗嘱信托制度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可以让遗嘱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不仅有益于继承人,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点遗产、清偿债务等,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较多,且需要对遗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解决继承纠纷的人具有很大意义。

于先生是80后,未婚无子女,父母先于他死亡,祖父母均已去世。2019年2月于先生猝死,但未立下遗嘱,只留下他与某公司220万元的债务以及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产。该公司首先向一审法院申请启动了无主财产认定程序,希望通过执行程序拍卖这套房产,清偿于先生的债权。

但于先生的姑姑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导致无主财产的程序终结。随后,该公司以于先生姑姑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由于于先生的姑姑既非他的继承人,也没有持有于先生遗嘱等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以于先生的姑姑并非法定继承人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合议庭经研究认为,于先生虽没有合法继承人,但是在他名下拥有能够清偿债务的房产。二审法院立案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合议庭认为本案适用《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

本案中于先生的遗产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二审法院鉴于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公平有序地保证死亡人遗产的处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有关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不给残疾儿女分遗产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哪些遗产容易被忽略?

日常生活中除了房产、现金等财产可以继承,还有股权和知识产权等遗产同样可以继承。


关于立遗嘱的方式新民法典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立遗嘱的方式新民法典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有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民法典》中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过去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立遗嘱的方法主要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新法明确规定公民也可以打印遗嘱。而且,自然人只能在情况特别危急之下才能立口头遗嘱,如果危急情况消除,能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民法典遗嘱继承有哪些新规定?

2021年民法典遗嘱继承有哪些新规定?

遗嘱是保证家族财富顺利传承下去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半年多过去了,可能很多朋友还是不大清楚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嘱的部分有哪些新的规定,比如立遗嘱又新增了哪些形式?据说还新增加了一个继承“宽恕制度”,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请大家跟紧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些新规吧

 

01新增2种遗嘱形式

以往继承法仅规定了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共5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再次基础上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这样也让我们的遗嘱形式更加的多元,人们更加方便立遗嘱,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包容性。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下数份遗嘱的情况,根据以前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最后一份遗嘱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都具有优先效力,这样规定仍然是为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人的想法随时会发生变化。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03新增“见证人”规定

立遗嘱时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同时,这两名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 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 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04新增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通俗来说又叫“宽恕”制度,意指当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后,后来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则据此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样保障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给了继承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05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我们知道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因为怎么分家产发生争执,遗产管理人会对此进行协调,从而减少各方争执,让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有序继承,有助于维系社会稳定。当然遗产管理人可以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来担当,从而使继承更为顺畅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实行后,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时代在发展,现实在变化,近年来,新形式的遗嘱越来越多,比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新形式遗嘱的效力引起的争议不断,对于新生事物法律法规的出台总是有其滞后性,导致司法判例五花八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增加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新形式

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仅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现在电脑打印十分普及,打印文件已经远多于手写文件,打印遗嘱顺应了现实,非常实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样,手机的普及让录像变得简单易操作,录像遗嘱也应时而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

根据目前《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这就导致部分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公证后一旦想要变更遗嘱,就必须再度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而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的干扰的情形,导致立遗嘱人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得不到保护。因此,为了更妥善地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性,如果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新规定

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有哪些修订?这些新变化对我们的生活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以下两点你需要知道

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数份遗嘱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

老王今年92岁,膝下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的早,老王的儿子没有正经工作,靠着老父亲的退休金养鱼逗鸟。老王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就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自书遗嘱)。

一天老王摔了一跤受伤了,儿子嫌弃老王,女儿则尽心尽力照顾他。老王感到心中有愧,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

春去冬来,老王明显感觉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看着可爱的孙子和不着调的儿子,老王还是放心不下孙子,担心孙子没有地方居住。趁两个老友来看他,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代书遗嘱)。不久,老王去世,兄妹两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遗嘱,涉及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虽然代书遗嘱在后,但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裁判结果

会有什么不同吗?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这一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老王的三份遗嘱效力相同,则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儿子继承老王的房产,女儿继承车辆。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使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

李老一生没有婚娶,膝下无子嗣,父母均于六十年代去世,有一个弟弟李甲、一个妹妹李乙。弟弟李甲于2000年去世,育有两个儿子李文、李武。2015年5月,李老去世,留下了一套某区的一居室。同年6月,李乙以李文、李武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子女先于老人去世时,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的,而侄、甥并非叔伯的法定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适格的被告。李文、李武系李甲之子,并非李老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转继承,现又未有证据证明其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李老的遗产享有继承或分割的权利。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了李乙的起诉。

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侄子李文、李武是李老的法定继承人吗?

《民法典》第1128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按照这一规定,李文、李武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李老的遗产。这一新规定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无人继承遗产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三)我杨军的诅咒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六)关于西安市新城区秦之家摄影工作室店个体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流出被用于招摇撞骗并涉嫌敲诈勒索于本人杨军的声明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五)瞧你们的张狂小人得志要癫狂的怂样子又名你们早晚要被雷劈,因为太缺德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四)郑重声明几件破事:我杨军是独生子女,没结婚,没儿子,爷爷奶奶都去世了,爸爸妈妈都是残疾人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三)关于我家开的小破商店里每天两百到三百块钱底钱的情况说明及备忘录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二)中国大地中真的有韩国电影《寄生虫》那样真实存在的下三滥群体吗?答案——有的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一)写几段你们一定会很恶心的某进城务工人员及子女猥琐肮脏又小人得志的片段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十)揭露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街道某些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租房户及其子女是如何招摇撞骗的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九)有野心的女人大多物质欲望强烈,但没本事却有野心的女人大多是个笑话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八)所谓进城务工人员的面子就是狗屁不是,进城农二代三代的面子更是狗屁又名只有自尊自爱自强不息才会有面子

留存:开店门面房房东换人后,租金支付与退房事宜示例与解释

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屋财产赠与的法律条文与解释及示例

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条款及解释与示例

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的法律条文及示例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六)关于我杨军家房子2021年被卖谣传的情况说明及备忘录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七)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97号与99号门牌号码与位置的情况说明与备忘录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八)关于我杨军没有出息的情况说明及备忘录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五)关于我杨军拿着父母身份证与家里户口本以及父母退休养老金的情况说明与备忘录

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与继承人及遗产分割问题的讲解和示例

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订立与继承人继承问题及遗产分割的法律条款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四)关于2010-2021年2月我杨军在网上购物所留收货人为我妈名字的情况说明及备忘录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三)西安城市贫民家庭大件较贵重物品明细清单(长期更新)以为了不被穷逼下三滥敲诈勒索的名义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二)我杨军的家庭支出购买物品未开票据明细清单(长期更新)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一)近二十年辛苦存了四十万存款情况说明,被人惦记要偷去又名你们不怕天打雷劈吗?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十)懂得人自然明了——你们收到过邻居打来的莫名其妙电话吗?又名穷逼下三滥农民的城市人际关系网真鸡巴不得了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九)在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教育下,个别学生成了偷吃偷拿小偷代名词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八 )声明:我的那些个爷爷奶奶们都准备好了吗?又名八九十岁的人了差不多得了!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七 )中原某省农二代进城打工子女是真小偷真无赖真瘪三又名恶心的一罐子十几年中性笔芯都偷的中学生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六 )懂的自然明了——如果我杨军是个精神正常的人那么我必定是独生子女无异又名谁家的小儿子是谁家的种呢?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五)我都不知道我杨军还有个儿子孙子鳖子又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杨军有儿子了,可笑不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四)天渐凉人渐冻,去年丢失袜子我的鞋在哪儿?又名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外来进城务工垃圾败类小偷子女耍无赖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二)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某些年轻与少年碎怂就是垃圾货验证了某些农二代人不垃圾枉年轻的大道至理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一)无赖之风祖传中,小人得道鸡犬叫又名进城务工穷逼祖传十八代什么都没见过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十)原来这叫做作贼心虚此地无银三百两啊又名小偷就是小偷怎么洗白都是小偷惯偷无赖偷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九)小偷惯偷无赖偷,吹牛吹皮吹破天又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人不杰地不灵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八)江山代有祸害出,一代更比一代赖又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街道名闻遐迩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七)中秋佳节喜团圆,祝愿那些龌龌龊龊的人们流离失所、家破人亡、妻离子(女)散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六)童话中的公主永远是高人一等,牛的一P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五)在脑残患者眼中大嗓门爱喊叫就是精神病,我去你妈个丫挺的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四)令人恶心倒人胃口的下三滥日逼捣棒槌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三)两则趣闻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二)又名碎怂没有好家教会引出多大事端

新一千零一夜之起于青萍之末(一)

新一千零一夜之衣冠楚楚彩衣飘飘又名以开创伟大征程的名义

新一千零一夜之瞧瞧你们那猪屎狗粪的怂样子又名用爷的拿爷的还不谢爷

文章出自:萍儿与军儿的小破屋 http://blog.ping029.com/版权所有。本屋文章除注明出处外,皆为作者原创文章,可自由引用,但请注明来源。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转载自萍儿与军儿的小破屋,谢谢!
本文标题与链接地址: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与继承人及遗产分割问题的讲解和示例